納稅者權益要保護,租稅規避案件誠實揭露免罰

資料來源:新竹縣政府稅捐稽徵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新竹縣政府稅捐稽徵局表示,依納稅者權利保護法第7條第3項前段及第8項規定,主管機關對租稅規避案件不得另課予逃漏稅捐之處罰,但若納稅者從事租稅規避交易行為,而於申報時,對重要事項隱匿或為虛偽不實陳述或提供不正確資料,致使稅捐稽徵機關短漏核定稅捐者,稅捐稽徵機關將另課予逃漏稅捐之處罰。因此,納稅者如有應揭露事項者,應將事實及金額另填報於「聲明事項表」,並檢附相關證明文件,一併申報,始可依前揭規定免罰。

      例如建築物於建造完成前,因買賣、交換、贈與,以承受人為建造執照原始起造人或中途變更起造人名義,並取得使用執照者,即應將可能涉及規避之事實說明,填報於「聲明事項表」,並檢附相關證明文件,一併申報。

      民眾如有任何疑問,請洽稅捐局網站:http://www.chutax.gov.tw或撥03-5518141轉分機510-513或0800-366969,將有專人竭誠為您服務。

更新日期:108-01-15

發佈單位:新竹縣政府稅捐稽徵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