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夾層亦屬房屋稅課稅範圍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臺中訊)房屋內增建夾層,不論是否領有使用執照,增建面積均應納入房屋稅籍課稅。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按房屋稅條例第3條規定,凡是附著於土地的各種房屋及有增加該房屋使用價值的建築物,均為房屋稅之課徵對象。部分建商會興建挑高建物以吸引民眾購買,民眾購入後為增加房屋使用面積,往往會增建夾層供作書房、儲藏室等使用,卻不知房屋內的夾層亦屬房屋稅課稅範圍,需申報課徵房屋稅。

  提醒納稅義務人,房屋如有夾層增建情形,應依房屋稅條例第7條規定,自建造完成之日起30日內申報,以免受罰。如果您有任何問題,可利用免費電話0800-086969或04-22585000按1轉接電話客服中心,將有專人提供服務,也可以上網至該局網址http://www.tax.taichung.gov.tw查詢相關資料。

更新日期:108-01-15

發佈單位: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