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辦保存登記的建物買賣移轉仍要申報繳納契稅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臺中訊)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買賣未辦保存登記(無建物所有權狀)的房屋,雖不需向地政機關辦理產權登記,仍需向地方稅捐稽徵機關申報繳納契稅。

  該局表示,房屋不論有無辦理產權登記,如有因買賣、承典、交換、贈與、分割或因占有而取得所有權者,均應依規定申報繳納契稅,該局特別提醒納稅人,申報移轉未辦保存登記的房屋,申報時除應填具契稅申報書及檢附移轉契約書外,另需檢附買賣雙方身分證明文件等資料,證明買賣雙方當事人同意移轉,以避免事後爭議。

  有關地方稅之相關規定,如有任何問題,可撥打0800-086969免付費電話或04-22585000按1接電話客服中心,將有專人為您服務。

更新日期:108-01-15

發佈單位: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