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託受託人應依規定設置帳簿,並按帳列內容申報信託所得申報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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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員林稽徵所表示,信託受託人除應至戶籍所在地稽徵機關申請編配統一編號外,並應設置帳簿記載各信託之收支項目,且其支出應取得憑證,另每年1月底前,應向該管稽徵機關申報上一年度信託財產收支情形。
該所進一步說明,近年常見信託所得申報書填寫錯誤類型,列示如下:
(一) 對信託財產產生之租賃所得,未依所得稅法第6條之2規定設置帳簿,記載收支項目並保存帳簿憑證,逕以財政部頒定租賃費用標準43%列報費用,遭稽徵機關以未設帳依稅捐稽徵法第45條規定移罰。
(二) 未注意受益人不論有無所得,均需填寫受益人各類所得明細表。
(三) 漏未檢附信託所得申報書上列示應檢附之附件,如信託契約書影本、信託財產各類所得憑單申報書...等。
該所提醒受託人,107年度信託所得申報書暨信託財產各類所得憑單申報期間為108年1月1日起至108年1月31日止,並籲請受託人注意以上容易疏忽事項,以免因不諳規定而受罰,並減少日後補件之困擾。
如有任何疑問,請撥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將竭誠為您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員林稽徵所綜所稅股楊采真
電話:(04)8332100分機218

更新日期:108-01-16

發佈單位: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員林稽徵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