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心障礙免稅車輛,要在證明(手冊)到期前重新鑑定,才能繼續免稅喔!

資料來源: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供身心障礙者使用核准免徵使用牌照稅之車輛,身心障礙者應在證明(手冊)所載有效期限日前重新鑑定,換發新證明(手冊),所使用的車輛才能繼續免徵使用牌照稅。

    該局進一步說明,供持有身心障礙證明(手冊)之身心障礙者使用之車輛,可申請免徵使用牌照稅(汽缸總排氣輛2,400CC以下限額免稅),但身心障礙證明(手冊)載有重新鑑定日期者,若逾期未重新鑑定,即不符免稅條件,將自有效期限到期次日起,恢復課徵使用牌照稅。

    歡迎民眾利用電話向該局詢問使用牌照稅相關事項,將有專人竭誠為您服務。

總    局:3326181分機2452至2459。

中壢分局:4515111分機603至610。

大溪分局:3800072分機211及212。

楊梅分局:4781974分機208至210。

蘆竹分局:3528671分機207及210。

更新日期:108-01-16

發佈單位: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