繼承未辦保存登記建物請記得向稽徵機關辦理納稅義務人名義變更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臺中訊)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有民眾詢問,被繼承人遺有未辦保存登記建物,應如何辦理納稅義務人名義變更之相關問題。

  該局表示,未辦保存登記(即無建物所有權狀)的房屋,因不需向地政機關辦理繼承移轉登記,而漏申報納稅義務人名義變更,造成房屋稅籍資料的不正確。辦理未辦保存登記建物之繼承,應先向國稅局申報遺產稅後,需檢附遺產稅繳(免)稅證明書、遺產分割協議書、繼承系統表及繼承人身分證明文件等資料向房屋所在地稽徵機關申報。

  該局進一步表示,經書面審核並查明納稅義務人未欠繳以往年度房屋稅後,依繼承人之申請變更納稅義務人名義。如依民法第1141條規定由繼承人平均繼承者,無須檢附分割協議書。

  有關地方稅之相關規定,如有任何問題,可撥打0800-086969免付費電話或04-22585000按1接電話客服中心,將有專人為您服務。

更新日期:108-01-16

發佈單位: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