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定暫繳 繳納期限11/30

資料來源:臺灣省北區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表示:99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核定暫繳稅額繳款書之繳納期限至99年11月30日止,請接獲前揭繳款書但尚未繳納之公司組織,迅速繳納。
  公司組織之營利事業應於99年9月1日起至99年9月30日止,按其上年度結算申報營利事業所稅應納稅額之二分之一為暫繳稅額,自行向庫繳納;或採用藍色申報書或經會計師查核簽證,經如期辦理暫繳申報者,得以當年度前六個月之營業收入總額,依相關規定,試算其前半年之營利事業所得額,按稅率計算暫繳稅額並辦理申報;逾10月31日仍未繳納暫繳稅款或辦理暫繳申報者,稽徵機關除核定暫繳稅額外,並加計一個月利息徵收。
接獲稽徵機關核發之暫繳稅額繳款書之營利事業,繳納期限為99年11月30日,請儘速繳納,繳納方式除可向金融機構臨櫃繳納外,亦利用自動櫃員機、晶片金融卡、便利商店(2萬元以下)繳納,逾99年12月2日24時繳納者,將需加徵滯納金及滯納利息,尚未繳納之營利事業,請儘速完成繳納;如有疑問請撥0800000321各地區國稅局將竭誠為您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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