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婚前各擁有自用住宅用地如要繼續適用需有成年直系親屬設籍!

資料來源:屏東縣政府財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屏東縣政府財稅局表示:土地稅法第17條規定,土地所有權人和配偶及未成年之受扶養親屬,僅可申請一處自用住宅用地,如需申請第二處自用住宅,至少要有一名成年直系親屬設立戶籍。直系親屬包含(祖)父母、(孫)子女、配偶的父母等直系姻親,但兄弟姊妹為旁系親屬,無法適用。

如果所有權人、配偶或未成年之受扶養親屬同時申請二處以上自用住宅用地,應以共同擇定之戶籍所在地為準;如未擇定,則以當年度地價稅最高者為準。

提醒民眾,如無其他成年直系親屬可遷入戶籍致不符合優惠要件時,請於原因發生之日起30日內向本局申報擇定何處適用自用住宅用地,以免經查獲遭追補應納稅額(最多補徵5年),並可能被處以短匿稅額3倍以下之罰鍰。

若您對上述內容有不明瞭的地方,可上該局網站查詢(網址為:www.pttb.gov.tw)取得相關資訊,亦可撥打該局客服專線(0800878989)洽詢。

 

更新日期:108-01-16

發佈單位:屏東縣政府財稅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