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贈與」方式移轉土地,無法按自用住宅優惠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

資料來源:高雄市稅捐稽徵處 回上頁友善列印

有民眾詢問贈與土地給兒子,是否可以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

 

高雄市稅捐稽徵處表示,土地稅法第34條規定,土地所有權人「出售」自用住宅用地,可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10%核課土地增值稅;但如果是以「贈與」方式移轉,即使土地符合自用住宅用地規定,仍不得按10%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

 

該處進一步說明,「贈與」移轉並非「出售」,所以配偶及親屬間之土地「贈與」,當然不能適用土地稅法第34條按自用住宅用地特別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規定,而必須依土地漲價數額按20%、30%或40%稅率累進課徵。

 

該處特別呼籲,移轉土地訂定契約時應注意「買賣」與「贈與」的區別,審慎選擇節稅方法,如有任何相關租稅問題,可向稽徵機關洽詢,以確保自身權益。

更新日期:108-01-17

發佈單位:高雄市稅捐稽徵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