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購退稅核准後,重購土地五年內不能改作營業使用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臺中訊)民眾申請土地增值稅「自用住宅用地重購退稅」經核准退稅後,重購土地5年內如再移轉或作營業使用,將會被追繳原退還之土地增值稅喔!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說明,進來有民眾持有土地於五年列管期間內經營烘培坊,依稅法規定,重購的土地五年內仍然要符合自用住宅用地的要件,如果有營業情形,顯然與規定不符,稅務局即會向土地所有權人追繳原來退還的稅款。

  該局特別提醒,若經申請重購退稅核准退還土地增值稅稅款後,稅務局對於其所重購之自用住宅土地自完成登記日起列管五年,每年都會定期辦理清查,清查項目包括土地有無再移轉、有無出租、營業以及戶籍是否遷出等不符自用住宅用地使用情形,一旦發現有上述情形,就會立即追繳原已退還的土地增值稅款,所以民眾要特別注意了,不要因為一時疏忽而被追回退還稅款。如有任何問題,可利用本局服務電話:(04)22585000按1接電話客服中心。將有專人提供服務。

更新日期:108-01-17

發佈單位: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