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轉土地有漏未申報其餘地號,可否仍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報您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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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市稅捐稽徵處表示,有民眾王先生詢問,他原有土地,出售他人,申報移轉經核准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核課土地增值稅,惟辦理過戶時,才發現該土地已經地政機關逕為分割成2筆,現漏申報的土地,不知是否仍可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核課土地增值稅?

  

該處說明,原地號土地申報移轉經核准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10%)核課土地增值稅後,始發現其餘1筆土地漏未申報,於補報該漏未申報土地移轉現值時,如經查明確係同一房屋基地,且於同日出售同一承買人,又合計面積不超過土地稅法第34條規定(都市土地面積3公畝或非都市土地面積7公畝),准予併同原地號土地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核課土地增值稅。

  

王君事後補申請漏申報地號土地,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核課土地增值稅,查符合上開要件,准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核課土地增值稅。

更新日期:108-01-18

發佈單位:高雄市稅捐稽徵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