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有營業商號房屋應課徵營業用房屋稅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臺中訊)有民眾詢問,原供住家使用的房屋如果設立營業商號,是否會影響房屋稅金?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房屋同時作住家及非住家用者,應以實際使用面積,分別按住家用或非住家用稅率,課徵房屋稅。所以營業部分面積應課徵營業用稅率3%,住家用部分面積則按自住稅率1.2%或非自住稅率1.5%課徵。

  該局進一步表示,房屋同時作住家及非住家用者,非住家之課稅面積,最低不得少於全部面積六分之一,如課稅房屋為多層式建築者,應以每層面積為計算基準。

  稅務局提醒民眾,應於房屋變更使用情形之日起30日內,向當地主管稽徵機關辦理房屋使用情形變更,以免補稅受罰,影響自身權益。

  有關地方稅之相關規定,如有任何問題,可撥打0800-000321免付費電話或04-22585000按1接電話客服中心,將有專人為您服務。

更新日期:108-01-19

發佈單位: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