車主及身心障礙者因故遷出戶籍,自遷出日起恢復課徵使用牌照稅

資料來源:基隆市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為維護租稅公平並兼顧身心障礙者之權益,並避免假藉身心障礙者名義申請免徵使用牌照稅,自即日起稅務局不再發文通知車主限期一個月內遷回戶籍延續免稅,並自遷出之日起恢復課徵使用牌照稅,倘納稅義務人仍欲享受免稅之優惠,應重新檢附身心障礙手冊(證明)等相關證明文件,向本局重新辦理申請免稅手續。

基隆市稅務局表示,依照財政部108年1月14日台財稅字第10700678250號令規定,凡民眾經本局依使用牌照稅法第7條第1項第8款規定,核准在案之身心障礙者免徵使用牌照稅之車輛,自即日起一旦車主或身心障礙者因故遷出原申請免稅之戶籍,即已不符合身心障礙者與二親等車主「同一戶籍」之免稅規定,稅務局將不再發函通知限期遷回戶籍繼續免稅,並自遷出日起取消免稅並恢復課稅。

基隆市稅務局進一步說明,凡民眾戶籍遷出後,如果還要享受免徵使用牌照稅之優惠,可檢附身心障礙手冊(證明)等相關證明文件,向稅務局重新辦理申請免稅手續,經稅務局審核後,如符合使用牌照稅法第7條第1項第8款身心障礙免稅規定者,自申請日起免徵使用牌照稅。

如您對使用牌照稅有任何問題,歡迎您利用服務電話02-24331888轉701至706洽詢。

更新日期:108-01-19

發佈單位:基隆市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