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規模營利事業如於年度中途改為使用統一發票商號,應將查定營業額合併已開立統一發票之營業額一併申報

資料來源:臺灣省中區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苗栗訊】中區國稅局苗栗縣分局表示:小規模營利事業所得之計算,應以「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擴大書面審核實施要點」規定之純益率為準。如其於年度中途改為使用統一發票商號,應將查定營業額合併已開立統一發票之營業額一併申報。 該分局進一步說明,依上開要點第5點規定,小規模營利事業如其於年度中途改為使用統一發票商號,應將查定營業額合併已開立統一發票之營業額一併申報。惟如併計後之全年營業收入淨額及非營業收入之合計數大於三千萬元者,即不適用該要點之規定。 納稅義務人如有任何問題,可利用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或上中區國稅局網站www.ntact.gov.tw點選網頁電話,該局將竭誠為您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