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現行菸酒稅簡述

資料來源:財政部北區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本局表示,現行菸酒稅係將菸酒稅法所規定之菸酒,在出廠或進口時予以課徵之單一階段稅制。菸酒稅法所規定之「菸」分為紙菸、菸絲、雪茄及其他菸品等4類;「酒」則分為釀造酒類、蒸餾酒類、再製酒類、料理酒類、其他酒類及酒精等6類。
      本局進一步表示,菸酒稅之納稅義務人如下:
1. 國內產製之菸酒,為產製廠商。
2. 委託代製之菸酒,為受託之產製廠商。
3. 國外進口之菸酒,為收貨人、提貨單或貨物持有人。
4. 法院及其他機關拍賣尚未完稅之菸酒,為拍定人。
5. 免稅菸酒因轉讓或移作他用而不符免稅規定者,為轉讓或移作他用之人或貨物持有人。
      民眾如有疑問者,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查詢,或逕向各地區國稅局、分局或稽徵所洽詢。
新聞稿聯絡人:審查三科   蘇股長
聯絡電話:(03)3396789轉1471

更新日期:108-01-21

發佈單位:財政部北區國稅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