購買完全以電能為動力之電動機車,免徵貨物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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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局表示,依貨物稅條例第12條之3第2項前段規定,自106年1月28日起至110年12月31日止,購買完全以電能為動力之電動機車並完成登記者,免徵該等車輛應徵之貨物稅。      
      惟本局提醒,因上述電動機車已免徵貨物稅,故無法再依貨物稅條例第12條之5第2項規定,申請退還新機車減徵之貨物稅。
      本局表示,民眾如有疑問者,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查詢,或逕向各地區國稅局、分局或稽徵所洽詢。
新聞稿聯絡人:審查三科   李股長
聯絡電話:(03)3396789轉1491

更新日期:108-01-21

發佈單位:財政部北區國稅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