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地違規,再移轉時要課徵土地增值稅

資料來源:彰化縣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彰化縣地方稅務局表示,作農業使用之農業用地,移轉與自然人時,得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而該農地的承受人,應持續作農業使用。

該局提醒民眾,經核准不課徵土地增值稅的農地,如被查獲違規未作農業使用,且未在主管機關所定期限內恢復作農用,或雖如期改正後再被查獲未作農業使用,於再移轉時,縱使取得農業使用證明書,仍應課徵土地增值稅。

民眾如想進一步瞭解相關規定,可以就近到該局或所屬各分局洽詢,也可以多利用該局免費電話0800-47-6969詢問。

更新日期:108-01-21

發佈單位:彰化縣地方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