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拆除完成後,應儘速申報註銷房屋稅籍!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臺中訊)民眾王先生表示,他的房屋早已拆除為何還收到房屋稅繳款書?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房屋已拆除,應於拆除完竣之日起30日內,向房屋所在地之地方稅捐稽徵機關申報,經派員現場勘查拆除屬實,自申請的月份起准予註銷房屋稅籍並停止課徵房屋稅。

  地方稅務局進一步表示:民眾於房屋拆除後,若未即時向地方稅捐稽徵機關辦理註銷房屋稅籍,除非納稅人能提供主管機關核發的拆除執照、地政機關核發的滅失證明或其他可資證明拆除日期之資料,才能溯及自實際拆除月份起免徵房屋稅,否則僅能自申報日當月份起註銷,不能追溯至房屋拆除當月。 因此,為維護權益,該局特別提醒民眾,房屋拆除後記得即時申報,不僅確保權益,還可以節省荷包。

  有關地方稅之相關規定,如有任何問題,可撥打0800-000321免付費電話或04-22585000按1接電話客服中心,將有專人為您服務。

更新日期:108-01-21

發佈單位: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