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利事業捐贈政治獻金具抵稅效果,惟尚須符合部分法定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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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苗栗訊】中區國稅局苗栗縣分局表示:大選在即,依政治獻金法第19條第2項規定,對政黨、政治團體及擬參選人之捐贈,得於申報所得稅時,作為當年度費用或損失,惟其可減除金額不得超過所得額10%,其總額並不得超過新臺幣50萬元。 惟具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列為營利事業之捐贈費用: 1.未取得同法第11條第1項前段所規定之受贈收據。 2.屬同法第7條第1項規定之營利事業、有同法第9條第1項規定之行求或期約不當利益情形、非於同法第12條規定收受政治獻金期間所為之捐贈、有同法第14條規定之匿名捐贈或大額現金捐贈情形。 3.捐贈經政黨、政治團體或擬參選人依同法第15條規定返還捐贈人或辦理繳庫者。 4.對未依法登記為候選人或登記後其候選人資格經撤銷者之捐贈。但擬參選人收受政治獻金後死亡者,不在此限。 5.對政黨捐贈,而政黨推薦之候選人於該年度立法委員選舉之平均得票率未達2%;該年度未辦理選舉時,以上次選舉之得票率為準;新成立之政黨,以下次選舉之得票率為準。97年度第7屆立法委員選舉之平均得票率達到2%以上者,有中國國民黨、民主進步黨、新黨、台灣團結聯盟及無黨團結盟等5政黨,故99年度對政黨捐贈者,僅對上述5政黨捐贈者適用。 納稅義務人如有任何問題,可利用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或上中區國稅局網站www.ntact.gov.tw點選網頁電話,該局將竭誠為您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