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屬全民健康保險給付費用所立收據,應繳納印花稅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臺中訊)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銀錢收據為印花稅課徵範圍,應依規定貼繳金額千分之四印花稅,但全民健康保險特約醫療院所向中央健康保險署請領醫療給付及其收取保險對象部分自行負擔醫療費用所出具的收據,免課徵印花稅。因此,診所開立給全民健康保險對象的收據,如屬健保給付範圍者,免貼印花稅票;如屬非健保給付範圍者,例如掛號費、伙食費等,則應貼用印花稅票。

  該局說明,民眾索取醫療費用收據時,除注意收費內容是否正確外,對於非健保給付的費用且金額達250元以上者,亦請留意收據有無貼足印花稅票,或蓋有經稅捐稽徵機關核准彙總繳納的印花稅總繳戳章。

  稅務局提醒醫療院所,為避免印花稅票漏貼,漏銷花,或收據太多不便貼花,可就近至該局所轄各分局申辦印花稅彙總繳納,以避免經就醫民眾檢舉遭受補稅處罰。

  民眾如想多瞭解印花稅徵免相關規定,可撥打該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或04-22585000按1由客服中心專人為您服務,也可上該局網站(http://www.tax.taichung.gov.tw)查詢相關資料。

更新日期:108-01-21

發佈單位: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