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得稅法規定「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與「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如何區分?

資料來源:財政部北區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本局表示,凡有「中華民國來源所得」之外僑,應就其中華民國來源所得,依法繳納綜合所得稅。外僑因在華居留期間之久暫不同,分為: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非居住者)與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居住者)。下列2種屬於「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
(一)在中華民國境內有住所,並經常居住中華民國境內。
(二)在中華民國境內無住所,而於一課稅年度內在中華民國境內居留合計滿183天以上者。
  不屬於以上所稱的個人,為「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
      如有任何疑義,請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本局將有專人為您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審查二科   邱股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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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108-01-21

發佈單位:財政部北區國稅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