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心障礙證明(手冊)若逾期未重新鑑定,不得免徵使用牌照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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屏東縣政府財稅局表示,供身心障礙者使用免徵使用牌照稅的車輛,若身心障礙證明(手冊)逾期未重新鑑定,即不符免稅條件,將追補免稅原因消失期間的使用牌照稅。財稅局指出,身心障礙者應在證明(手冊)上載明之有效期限日前重新鑑定,換發新證明(手冊),所使用的車輛才能繼續免徵使用牌照稅。否則,將自有效期限日到期的次日起,恢復課徵使用牌照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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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108-01-22

發佈單位:屏東縣政府財稅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