獨資變更負責人應辦理決算及清算申報

資料來源:臺灣省中區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苗栗訊】中區國稅局苗栗縣分局表示:獨資組織之營利事業變更負責人,因原負責人已將獨資事業之全部資產負債移轉予新負責人,核屬所得稅法第19條規定所稱之轉讓,應依據同法第75條規定辦理當期決算及清算申報。 合夥組織之營利事業,若因合夥人退夥或負責人將其出資額轉讓,致合夥人祗剩一人者,其存續要件即有欠缺,自應解散辦理註銷登記,並應依規定辦理當期決算及清算申報;而合夥人之一欲以獨資組織方式成立營利事業者,則宜另行申請設立登記。另合夥組織之營利事業變更負責人或合夥人,如其營利事業主體並未因此而有解散、廢止或轉讓之情事,依規定可免辦理當期決算及清算申報。 納稅義務人若對相關問題仍有疑義時,可逕撥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免費服務電話 (0800)000321查詢或上中區國稅局網站www.ntact.gov.tw點選網頁電話,該局將竭誠為您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