使用牌照稅公同共有人之稅單送達方式!

資料來源:屏東縣政府財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屏東縣政府財稅局表示:稅捐稽徵法規定,納稅義務人為全體公同共有人時,稅捐稽徵機關除於繳納期間開始日前,對公同共有人中一人寄發繳款書及核定稅額通知書外,也會寄發核定稅額通知書予其他公同共有人。倘公同共有人有所不明者,辦理公示公告,除黏貼於公佈欄外,亦刊登於網站公告周知。核定稅額通知書上載明繳款書的送達收受人及繳納期間,任一公同共有人得於繳納期限內至稅捐稽徵機關申請補發繳款書。

財稅局特別呼籲:繳款書合法送達後,如逾期未繳納稅款,將被加徵滯納金,而且滯納期滿後仍未繳納者,還會被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強制執行。最嚴重的是,如沒有繳稅的車輛使用公共道路(包括路邊停車)被警方或稅捐稽徵機關查獲,除補繳稅款外,尚需處應納稅額1倍以下之罰鍰。提醒車輛所有人,注意你的車輛牌照稅繳納與否,如尚未繳納,請儘速繳納,以免荷包失血。 對於以上內容有任何疑義者,歡迎撥打服務電話:7748823、7748833、7748853、7748863、7748873或撥免付費服務電話0800-879999。

更新日期:108-01-22

發佈單位:屏東縣政府財稅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