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繼承人受遺贈土地,應申報土地增值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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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訊)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遺贈人(被繼承人)在生前遺囑將其土地指定遺贈予繼承人以外之人,應由繼承人會同受遺贈人申報土地增值稅。

  地方稅務局說明,依土地登記規則第123條規定,受遺贈人申辦遺贈之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應由繼承人先辦繼承登記後,由繼承人會同受遺贈人申請之;另依土地稅法規定,其前次移轉現值及申報移轉現值,係以遺贈人死亡日當期之公告土地現值為準。

  該局提醒民眾,儘管前次移轉現值及申報移轉現值相同而無漲價數額(稅額為零),仍需申報土地增值稅,取得稅捐機關核發之土地增值稅免稅證明書憑以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如仍有疑義,歡迎撥打該局免費服務專線0800-000321或22585000轉1接客服中心查詢,將有專人為您解答。

更新日期:108-01-22

發佈單位: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