仍作自用住宅用地使用之土地移轉後,新所有權人仍須依規定重新申請按優惠稅率課徵地價稅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臺中訊)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原經核准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的土地,於所有權移轉後,新所有權人仍必須依規定重新提出申請按優惠稅率課徵地價稅。

  該局進一步表示,民眾購買住宅如供自用時,在辦理土地移轉現值申報或契稅申報時,就可先填寫「土地增值稅或契稅申報書附聯」,提前申請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等到辦竣所有權登記,本人或配偶、直系親屬在每年9月22日前設籍於該地,且符合其他自用住宅用地之規定,當年度就可按優惠稅率課徵地價稅。如有任何疑義,歡迎利用免費服務電話洽詢:0800-000321或撥04-22585000轉1客服中心,將有專人為您服務。

更新日期:108-01-23

發佈單位: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