配偶間贈與後發生繼承事實再移轉時之前次移轉現值認定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臺中訊)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豐原分局表示,配偶相互贈與之土地,經核准不課徵土地增值稅,嗣後受贈土地依遺產及贈與稅法規定併入贈與人之遺產總額課徵遺產稅,受贈人於繼承原因發生日後再次移轉核課土地增值稅時,其前次移轉現值應以繼承時之公告土地現值為準。

  該分局舉例說明,曾君持有69年購入之潭子區3筆土地,於106年6月21日申報夫妻贈與移轉予曾妻並經核准不課徵土地增值稅,106年7月2日辦竣夫妻贈與土地登記,嗣曾君於107年7月8日死亡,曾妻受贈之土地經併入曾君之遺產總額課徵遺產稅,若日後曾妻欲移轉該受贈土地時,其核課土地增值稅之前次移轉現值應以107年繼承時之公告土地現值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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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108-01-23

發佈單位: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