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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財政部北區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本局指出,新婚夫妻如果是在107年底前登記結婚,於108年5月辦理107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可自行選擇與配偶分別或合併辦理結算申報。但108年及以後年度的綜合所得稅,納稅義務人及配偶仍應依所得稅法第15條規定,合併辦理結算申報。
      本局說明,我國現行婚姻制度採登記主義,結婚需向戶政機關辦理登記始生效力,所以夫妻如於107年結婚宴客,108年才辦理結婚登記,依現行民法規定,107年度綜合所得稅夫妻只能分開辦理結算申報。
      此外,許多父母在子女結婚時,贈與子女結婚基金或是房地產作為祝福,依據遺產及贈與稅法第20條第1項第7款規定,新婚夫妻的父母在子女結婚時所贈與的財物,每人贈與總金額不超過100萬元者,不計入當年度贈與總額課稅。
     舉例來說,陳先生的兒子今年結婚,陳先生在兒子結婚前先贈與現金220萬元,陳先生今年在本次贈與前,未有其他任何贈與行為,因此在婚嫁贈與100萬元加上一般贈與220萬元,可不計入贈與總額課稅規定下,陳先生只要贈送給兒子的財物在320萬元以內,都可以免徵贈與稅;如果再加上陳太太的免稅額度,兩人合計贈與兒子640萬元以內的財物,都免徵贈與稅,對新婚夫妻的小家庭這一桶金相當豐沛又節稅。
      本局進一步表示,在結婚登記前後六個月內,父母對子女婚嫁的贈與,在辦理贈與稅申報時,除了贈與契約書、贈與人及受贈人雙方身分證明文件外,還要檢附子女辦妥婚姻登記的戶籍資料,以供稽徵機關查核。
     納稅義務人如有相關問題,可利用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或至本局網站(https://www.ntbna.gov.tw)查詢相關法令。
新聞稿聯絡人:審查二科   邱股長、郭股長
聯絡電話:(03)3396789轉1436、1446

更新日期:108-01-23

發佈單位:財政部北區國稅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