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轉未辦保存登記之房屋,所書立契據非屬印花稅課徵範圍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臺中訊)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移轉未辦保存登記之房屋,因無法向物權登記機關辦理變更登記,其向稅捐稽徵機關辦理契稅申報所立之契據,非屬印花稅課徵範圍。

  稅務局進一步說明,房屋未符合相關規定致無法辦理建物所有權第1次登記(即保存登記),除嗣後能依程序補正而變成合法建築物外,客觀上不能向登記機關辦理移轉登記,而致所有權之讓與無法表現,縱使讓與人已將事實上之處分權轉予受讓人,終因無從辦理物權登記,即非屬印花稅法之課稅範圍,故所書立契據免貼用印花稅票。

  有關地方稅之相關規定,如有任何問題,可撥打0800-000321免付費電話或04-22585000按1接電話客服中心,將有專人為您服務。

更新日期:108-01-24

發佈單位: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