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人一同購買房地,同時申請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為何僅1人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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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市稅捐稽徵處表示,有民眾陳先生詢問,他與太太名下均無房地,現一同購買房地,申請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為何僅他核准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

  

該處說明,自用住宅用地,指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於該地辦竣戶籍登記,且無出租或供營業用之住宅用地;查陳先生所有房地,申請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符合上開規定,故准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至於陳君所稱太太,經了解於過年前才要辦結婚,現今戶政機關登記上陳君為未婚,與未婚妻尚無法律上親屬關係,且陳君未婚妻戶籍迄今未遷入該房地,與上開規定不符,待陳君2人辦理結婚登記後或陳君未婚妻辦竣戶籍登記後,再重新申請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以保障自身權益。

更新日期:108-01-24

發佈單位:高雄市稅捐稽徵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