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享停車位 房地稅優惠

資料來源:高雄市稅捐稽徵處 回上頁友善列印

王先生有一處自有自用停車位想要利用閒置時段提供不特定人停車,收租當包租公,問房地稅有無優惠條件?

 

高雄市稅捐稽徵處表示,因應共享經濟潮流所趨,財政部於107.8.14發布解釋令,對於自有停車位符合以下三大要件者,得繼續適用原經核准的稅率徵免地價稅及房屋稅。

 

第一、自有停車位原經核准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或位於地下停車場核准免徵房屋稅、地上房屋供停車使用核准按住家用稅率課徵房屋稅。第二、所有權人透過媒合服務平台將供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所有車輛停放的自有停車位,在閒置時間提供不特定人使用。第三、私人共享停車位閒置時間對外供不特定人使用者,閒置時間房屋稅每月不超過240小時,按原經核准之稅率徵免房屋稅,逾限當月改按非住家非營業用稅率課徵,稅率1.5%至2%;地價稅每年不超過2,880小時,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2‰課稅,逾限當年改按一般用地稅率10‰至55‰課徵。

更新日期:108-01-24

發佈單位:高雄市稅捐稽徵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