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訊)不少民眾懂得愛車、保養車,卻經常因忙碌而疏忽了車輛的定期檢驗,所以監理機關於定期檢驗日期前會主動寄送通知單,提醒民眾在指定檢驗日前、後一個月內,前往監理機關或受委託代檢廠商處進行檢驗。如果還是未於限期內完成檢驗,監理機關則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17條規定,處汽車所有人新臺幣900元以上1,800元以下罰鍰。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進一步說明,如逾期6個月以上未參加定期檢驗或臨時檢驗,監理機關會逕行註銷牌照,在未重新驗車領牌前,一旦被查獲使用公共道路(含停放道路兩旁),將依使用牌照稅法第28條第2項規定補稅並處2倍以下的罰鍰!所以切記仍應儘速完成車輛定期檢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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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108-01-24
發佈單位: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