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訊)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近來有部分民眾受贈長輩之房地,誤認為該地原已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於受贈土地後繼續作自用住宅使用可以持續沿用,而未再重新提出申請,往往在收到地價稅單時才發現按一般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因已超過申請期限(即9月22日)而喪失當年度享受優惠稅率課徵地價稅之權利。
該局提醒民眾,土地經由買賣、受贈、拍賣、繼承…等原因取得,如符合自用住宅用地要件,須在當年度9月22日前重新向稽徵機關提出申請,經核准者才能在當年度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逾期申請者,將自申請之次年期開始適用。
民眾如果有地方稅問題,可撥打該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或就近到該局所轄分局洽詢。
更新日期:108-01-25
發佈單位: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