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地重劃後第1次移轉經核准不課徵土地增值稅者,再移轉時不能減徵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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彰化縣地方稅務局表示,經重劃之農業用地,於重劃後第1次移轉時經核准依土地稅法第39條之2第1項規定不課徵土地增值稅者,嗣後再移轉,已非屬重劃後第一次移轉,不適用土地增值稅減徵40%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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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108-01-29

發佈單位:彰化縣地方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