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稅行政救濟程序與申請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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納稅義務人如對於稅捐稽徵機關核定之稅額或罰鍰處分不服,得透過行政救濟程序保護權益,救濟程序包括復查、訴願及行政訴訟。
新竹市稅務局表示,納稅義務人對於地方稽徵機關核定稅捐之處分如有不服,應依規定格式,敘明理由,連同證明文件,於繳款書送達後繳納期限屆滿之次日起30日內,向稅務局申請復查。
稅務局進一步說明,如對復查決定仍不服,應於復查決定書送達之次日起30日內,繕具訴願書,向新竹市政府提起訴願。如對訴願決定再不服,應於訴願決定書送達之次日起2個月內,向臺北高等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訟(核課稅額在40萬元以下事件,向臺灣新竹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提起行政訴訟)。最後,如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之判決不服,得於判決書送達之次日起20日內,向最高行政法院(臺北高等行政法院)提起上訴。
民眾如有任何疑問,請洽稅務局網站或撥0800-000321轉2、1999市民服務專線,將有專人竭誠為您服務。

更新日期:108-01-29

發佈單位:新竹市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