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報停車輛經查獲使用公共道路仍要補稅處罰

資料來源:新竹縣政府稅捐稽徵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稅捐局長葉國居表示,最近有民眾所有車輛已向監理機關辦理報停,但被查獲駕駛該車使用公共道路,而被該局補稅處罰。
葉局長對此提出說明,民眾所有車輛雖已向監理機關辦理報停,並繳回號牌兩面,但是嗣後被查獲駕駛該車使用公共道路,因已有使用公共道路的事實,依據使用牌照稅法第28條第2項規定,報停、繳銷或註銷牌照之車輛使用公共道路經查獲者,除了要補繳報停日到查獲日之使用牌照稅,還會被處以應納稅額2倍的罰鍰。
葉局長並舉例說明,甲君所有車輛每年使用牌照稅為1萬1,230元,甲君於99年4月1日向監理機關辦理報停,並繳回號牌兩面,惟於99年9月30日駕駛該車使用公共道路被警方查獲,除了要補徵99年4月1日至99年9月30日使用牌照稅5,630元外,還要處以補徵稅額2倍之罰鍰11,260元。
葉局長特別提醒車主,車輛如已辦理報停,並繳回號牌兩面,在報停期間切勿將已繳回號牌的車輛使用公共道路,以免被罰,導致荷包大失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