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購地逾移轉登記2年後始將戶籍遷入者,不得退還出售地原繳納之土地增值稅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臺中訊)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豐原分局表示,土地所有權人於購買土地辦竣登記之日起逾2年,始由第三地將戶籍遷入重購地,核與土地稅法第9條及第35條自用住宅用地規定不合,不得退還出售地已納之土地增值稅。

  該分局進一步說明,吳大方先生於104年11月2日出售自用住宅用地並完成登記,且於2年內即105年12月27日購買土地並完成移轉登記,惟吳先生遲至108年1月12日始由第三地將戶籍遷入重購地,已不符合土地增值稅重購退稅之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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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108-01-29

發佈單位: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