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清算,章程未規定或未選任清算人時,應以全體股東或董事為清算人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臺中訊)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日前有某股份有限公經經濟部命令解散,因公司章程未明定清算人,又未經股東會選任清算人,該局即以全體董事為法定清算人,寄送繳款書。惟部分董事不服,主張其並非該公司的負責人,以其為清算人,寄送繳款書並不合法。

  地方稅務局說明,按公司法第24條規定:「解散之公司除因合併、分割或破產而解散外,應行清算。」公司被命令解散即進入清算程序,依公司法第79條、第113條及第322條規定,公司章程未明定或股東未選任清算人時,有限公司應以全體股東、股份有限公司則應以全體董事為清算人;又依財政部96年4月16日台財稅字第09604522400號函釋規定,稽徵機關於寄送繳款書時,應於繳款書載明全體清算人之姓名,並得僅向其中一位清算人送達,即為合法送達。

  該局特別提醒,公司進入清算程序後,股東或董事收到稽徵機關寄送的繳款書,如有疑義,應即向稽徵機關查詢,若屬無誤,應如期繳納稅款,以免逾滯納期間被移送強制執行,且股東或董事等清算人亦可能遭限制出境處分。民眾如想進一步了解相關稅務問題,歡迎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或(04)22585000按1接電話客服中心,將有專人為您服務,也可上該局網址http://www.tax.taichung.gov.tw查詢相關資料。

更新日期:108-01-29

發佈單位: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