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購自用住宅用地退稅,先購後售者,於購買時已持有自用住宅用地為前提

資料來源:屏東縣政府財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依土地稅法第35條規定重購自用住宅用地退還原已繳納土地增值稅,原立法意旨,考量土地所有權人因住所遷移等實際需要,以小換大,2年內先售後購或先購後售符合自用住宅要件者都可以申請退還已繳納土地增值稅。

屏東縣政府財稅局進一步說明,先購買後出售者,依財政部88年9月7日台財稅第881941465號函釋,於購買時,須已持有自用住宅用地才有重購自用住宅用地退稅規定。

舉例來說,謝先生107年1月3日購買台南土地,預計2年內將屏東土地出售,謝先生於107年1月3日購買台南土地時,屏東須符合自用住宅要件有本人或配偶、直系親屬設戶籍且無出租或營業,如屏東是於107年1月4日後才有本人或配偶、直係親屬設戶籍,則無重購自用住宅用地之適用。

更新日期:108-01-30

發佈單位:屏東縣政府財稅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