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申請過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者,他筆土地是否可以再申請該優惠稅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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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市稅捐稽徵處表示,近日接獲民眾來電詢問,已申請過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者,他筆土地是否可以再申請該優惠稅率?
  
該處說明,如納稅義務人之土地符合其適用要件,得再申請以一生一屋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該適用要件如下:
1、面積限制:都市土地1.5公畝,非都市土地3.5公畝。
2、出售時土地所有權人與其配偶及未成年子女,無該自用住宅以外之房屋。
3、出售前持有該土地6年以上。
4、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未成年子女於出售土地前,在該地設有戶籍且持有該自用住宅連續滿6年。
5、出售前5年內,無供營業使用或出租。
   
該處進一步說明,上述該優惠規定,係為照顧有多次換屋需求之民眾,如為規避稅負而以真贈與假買賣之方式移轉等,因並未符合上述規定,依法仍應按一般用地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

更新日期:108-01-30

發佈單位:高雄市稅捐稽徵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