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託不動產,於信託關係存續中,受託人即為地價稅房屋稅之納稅義務人

資料來源:屏東縣政府財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屏東縣政府財稅局表示,土地房屋為信託財產者,於信託關係存續中,以受託人為地價稅、房屋稅之納稅義務人。因在信託關係存續中,受託人對信託財產負有管理之義務,稅捐既屬管理財產必要之支出,所以應由受託人負繳納稅捐的義務。

 

該局表示,目前民眾為了預先規劃財產分配,常選擇財產信託服務,而上述規定有助於使用信託方式管理土地房屋的民眾,瞭解地價稅、房屋稅納稅義務之責任歸屬,以減少民事方面的糾紛,如有任何疑義,歡迎利用免費服務電話洽詢:0800-881200,將有專人為您服務。

 

更新日期:108-01-30

發佈單位:屏東縣政府財稅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