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若要適用地價稅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須由土地所有權人提出申請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最近有民眾詢問,新買之土地其上之房屋是供自家人居住使用,為何收到地價稅繳款書是按一般用地稅率課徵呢?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稅法中有許多租稅優惠規定,須納稅義務人主動提出申請,納稅義務人如未申請,就無法享受節稅優惠。若地價稅要享用自用住宅用地2‰稅率,即須由土地所有權人於地價稅開徵前40日(即9月22日)提出申請,始可於當年度開始適用優惠稅率課徵地價稅,未申請者,則按一般用地稅率10‰至55‰課徵地價稅。

  該局進一步說明,地價稅適用自用住宅用地應具備條件為:(1)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於該地辦竣戶籍登記。(2)無出租及無營業之住宅用地。(3)土地上的房屋為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所有。(4)都市土地面積未超過300平方公尺,非都市土地面積未超過700平方公尺。(5)土地所有權人與其配偶及未成年之受扶養親屬,以一處為限。

  民眾如仍有任何疑問,歡迎撥打該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或04-22585000轉1接客服中心,將有專人竭誠為您服務。

更新日期:108-01-30

發佈單位: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