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人代債務人清償債務,而持債權人開具之代償證明,得向稅捐稽徵機關申請查調債務人財產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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屏東縣政府財稅局表示,依據稅捐稽徵法第33條第1項第8款規定,債權人已取得民事確定判決或其他執行名義者,得向稅捐稽徵機關申請查調債務人財產所得等課稅資料。另參酌財政部88.4.30.台財稅字第880257536號函釋規定,強制執行法第4條第1項規定之執行名義,對訴訟繫屬後為當事人之繼受人,亦發生效力。因此,第三人代債務人清償債務,並持有債權人開具之代償證明,因屬強制執行法第4條之2所稱之「訴訟繫屬後為當事人之繼受人」,而為原執行名義效力所及,稅捐稽徵機關應得受理其申請查調債務人財產所得等課稅資料。如有任何疑義,歡迎利用免費服務電話洽詢:0800-881200,將有專人為您服務。

更新日期:108-01-30

發佈單位:屏東縣政府財稅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