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停車場使用之地上房屋不能免徵房屋稅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臺中訊)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各類建築物地下室設置停車空間供停放車輛使用,如未收取費用、未出租且未涉營業行為,應免徵房屋稅。但地上房屋供停車使用,尚無免徵之規定,仍應依法課徵房屋稅。

  該局進一步說明,供停車場使用之地上房屋,如有收費者應按非住家非營業用稅率課徵房屋稅,如未收費者,則按住家用稅率課徵房屋稅。

  民眾對於供停車使用房屋之徵免,倘仍有其他問題,可撥打該局0800-086969免費電話或04-22585000按1接電話客服中心,將有專人提供解答。

更新日期:108-01-10

發佈單位: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