繼承之土地,地價稅優惠稅率仍應重新申請!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臺中訊)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原經核准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千分之二課徵地價稅的土地,因繼承而移轉所有權,如該土地仍符合自用住宅用地規定,依規定仍應由新土地所有權人於當年度地價稅開徵40日(即9月22日)前重新提出申請。

  繼承人常誤以為繼承取得的土地,因土地用途未變更,可以繼續沿用被繼承人的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而常疏忽未於規定期間內提出申請,以致無法適用優惠稅率,影響權益。所以不論繼承或贈與而移轉之土地,縱用途未變,但因課稅主體(土地所有權人)已變更,其適用地價稅自用住宅用地條件亦隨之改變,故新的土地所有權人均應重新申請。

  如果您對地價稅有任何疑問,歡迎撥打該局免付費電話0800-086969或04-22585000按1接電話客服中心,將有專人為您服務。

更新日期:108-01-10

發佈單位: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