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生團體舉辦舞會等各項活動,應否課徵娛樂稅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臺中訊)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學校核准設立的學生團體,經學校同意以校內員生為對象舉辦的電影欣賞、演唱會及舞會等臨時性文康活動,且經學校證明其全部收入作為該學生團體之用者,可依規定免徵娛樂稅,但是活動前仍要向稅務局申請。

  該局進一步說明,依娛樂稅法第4條第1項第1款規定,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團體,合於民法總則公益社團或財團之組織,或依其他關係法令經向主管機關登記或立案者,所舉辦之各種娛樂,其全部收入作為本事業之用者,免徵娛樂稅。上述學生團體舉辦活動,只要在活動舉辦前,向所在地地方稅稽徵機關辦理登記,即可比照該款規定免徵娛樂稅。

  民眾如有娛樂稅之相關問題,歡迎撥打該局電話:(04)22585000按1接客服中心或免費服務電話0800-086969洽詢,將有專人為您解說服務,也可上該局網站(http://www.tax.taichung.gov.tw)查詢相關資料。

更新日期:108-01-10

發佈單位: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