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福利津貼、社會救助或補助,不得為強制執行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臺中訊)近日有民眾詢問,地價稅未繳納且已被移送強制執行,其依法領取之社會福利津貼,是否會遭行政執行分署扣押呢?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依強制執行法第122條規定,債務人依法領取之社會福利津貼、社會救助或補助,不得為強制執行。若民眾遭扣押之存款,為依法領取之社會福利津貼、社會救助或補助等款項,可提供該帳戶之存摺,向行政執行分署聲明異議,撤銷對該帳戶之扣押。

  該局特別提醒,為避免社會補助款被行政執行分署執行,接獲行政執行分署寄發之執行命令時,切勿輕忽不理,以保障自己的權益。如有任何疑義或需要進一步的資訊,歡迎利用免費服務專線0800-086969或(04)22585000按1接電話客服中心由專人提供服務。

更新日期:108-01-10

發佈單位: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