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心障礙者駕照吊扣期間無免徵使用牌照稅之適用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臺中訊)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領有駕駛執照之身心障礙者,所有車輛經核准依使用牌照稅法第7條第1項第8款規定免徵使用牌照稅,但如其駕駛執照經監理機關吊扣,吊扣期間雖有請專人駕駛,供本人使用,惟仍非屬「因身心障礙情況致無駕駛執照者」的情況,所以無法享受身心障礙者免徵使用牌照稅的規定。

  該局進一步說明,近來針對免稅車輛辦理清查作業時,發現有身心障礙者駕駛執照經監理機關吊扣者,因已不符合免稅規定,應溯自吊扣日起取消免稅,並向車主寄發補稅通知函及繳款書。車主應於吊扣期間屆滿後領回駕駛執照,檢附身心障礙證明、行車執照及身分證等文件,向地方稅稽徵機關重新提出申請。

  該局特別呼籲車主注意,如接獲補稅繳款書時,務必於限期內繳清稅款。逾期繳納者,每逾2日按滯納數額加徵1%滯納金至15%止,逾30日仍未繳納者,將移送強制執行。而逾期未完稅的交通工具,在滯納期滿後使用公共道路經查獲者,除責令補稅外,還要處以應納稅額1倍以下的罰鍰。

  民眾如仍有疑義,可利用0800-086969免費服務電話或04-22585000轉1接電話客服中心,將有專人提供服務。

更新日期:108-01-11

發佈單位: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