臨時售屋接待中心要課徵房屋稅嗎?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臺中訊)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依房屋稅條例第3條規定:「房屋稅,以附著於土地之各種房屋及有關增加該房屋使用價值之建築物為課徵對象。」所稱之「建築物」依建築法第4條規定為定著於土地上或地面下,具有頂蓋、樑柱或牆壁,供個人或公眾使用之構造物或雜項工作物。所以搭建臨時售屋接待中心因已定著於土地上,且具有頂蓋、樑柱及牆壁,自屬建築物之一種,即為房屋稅課徵範圍,是應依照房屋稅條例第7條規定:新、增建房屋應於建造完成後30日內向稅捐稽徵機關申報設立房屋稅籍。

  稅務局進一步說明,因售屋接待中心是按營業用稅率(3%)課徵房屋稅,若之後該售屋接待中心拆除時,提醒義務人應即時向稅捐機關申報辦理房屋拆除,經稅捐單位派員現場勘查屬實,即可註銷房屋稅籍,停止課徵房屋稅,以維護權益。      

  如果民眾仍然有其他疑問,可利用該局0800-086969免費電話或04-22585000按1接電話客服中心,將有專人提供服務。

更新日期:108-01-11

發佈單位: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