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未設有門窗、牆璧之棚架,供居民通行或置物之遮陽防雨使用,仍屬房屋稅課徵範圍,依法應課徵房屋稅

資料來源:嘉義縣財政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嘉義縣訊)嘉義縣財政稅務局表示,有關1樓地面上未設有門窗、牆壁之棚架,因係供居民通行或置物之遮陽防雨使用,與保護屋頂之遮陽防雨使用不同,且1樓棚架可隨時變更使用,因此,此類棚架仍屬房屋稅課徵對象,依法應課徵房屋稅。
該局更進一步表示:依據房屋稅條例第3條規定,房屋稅係以附著於土地之各種房屋及有關增加該房屋使用價值之建築物,作為課徵對象,至於所稱之建築物,依據建築法第4條,係以定著於土地上或地面下,具有頂蓋、樑柱或牆壁,供個人或公眾使用之構造物或雜項工作物,顯見房屋稅課徵對象絕非僅以有牆壁之構造物爲限,凡是定著於土地上或地面下,具有頂蓋樑柱之構造物或雜項工作物,以及附屬於應徵房屋稅房屋之其他建築物,因而增加房屋使用價值者,均爲房屋稅課徵對象。
此外,該局亦提醒納稅義務人,房屋如有新、增(改)建或使用情形變更,仍請納稅義務人主動向該局申報,以免嗣後被查獲時,依據房屋稅條例第16條規定,除需補繳應納稅額外,還可能面臨處以漏稅額2倍以下罰鍰。